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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新定义“经济适用住房”
发表于:2007年07月16日 13:30:46 来源:1 点击:43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再也不会出现排队销售的情况
    核心新闻
  
    经适房、廉租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昨天上午,市建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建委表示,以上两个办法从6月7日到6月17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已通过资格审核,可按新标准申请轮候,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政策不变。这就意味着新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在新办法实施后不需要重新审核。
  
    而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旦该办法施行后,“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回购的房屋重新纳入保障住房供应体系。”
  
    经适房新政解读
  
    ■定义:“政策性住房”非“政策性商品房”
  
    昨天,本市出台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而此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准入:年龄、人均住房面积等须同时“达标”
  
    市建委明确,为解决以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细、审核不实、供需脱节等问题,把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今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其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准入标准将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结合政府保障能力适时调整,近期解决不了的住房困难家庭,将随着准入标准的调整逐步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远郊区县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准入标准。
  
    而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同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审核: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根据试行办法,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将改变过去由市建委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审核的做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而言,各区(县)政府成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销售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
  
    ■销售:残疾、大病等6类家庭可优先配售
  
    根据试点办法第18条的规定,今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再也不会出现排队销售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而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房源: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
  
    根据试点办法第10条规定,今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的方式筹集,但需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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